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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主要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四)、(五)、(六)项应是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向省级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核准机关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核准机关审核后报省级核准机关核准。
  省管企业可以直接向省级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按照核准权限,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核准机关如认为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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