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号 2005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发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为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核准机关办理核准。成都市可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报送各级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