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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号应按规定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第九条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见附表);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项目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按相关规定报送项目备案信息并会同各级统计部门加强项目备案信息统计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等方式定期发布准予备案项目和不予备案项目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备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属于应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除上述审查内容外,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备案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待具备招标条件后,有关招标事项按规定报项目备案机关核准或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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