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号 2005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