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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二)在我省境内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三)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区别项目性质按前款所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
  (四)省属企业和省重要骨干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市(州)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五)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应按前款所规定的程序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需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报文件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技术改造项目省经委应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条件,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和条件,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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