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
(八)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示范文本编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示范文本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行业,参照示范文本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