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号 2005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