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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污水处理: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日填埋1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凡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一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其他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其他各类赛车场、体育场馆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中,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主题公园(游乐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可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省及省以下商务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备案;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十四、有关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市(州)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四川实际,划分省内各级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省内各级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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