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核准同意、未开工建设前,因《目录》或《四川目录》调整,项目核准权限变更为上级核准机关核准或项目核准要求发生变化,应重新申报核准。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调整后仍属原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原项目核准机关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调整后不属于原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报相应核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调整情况报相应核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四川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属应予核准管理的项目,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四川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本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项目,根据本目录所列权限由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项目,根据本目录所列权限由各级经委(经贸委)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颁布如下: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河流上的大中型水库、跨市(州)河流上的小型水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河流上的大中型水事工程,跨市(州)的小型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