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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办法规定切实转变职能,调整思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2005年5月10日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
  (八)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示范文本编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示范文本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行业,参照示范文本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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