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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已于2005年6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领导协调机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
  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和各级综治办、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活动;
  (三)组织对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办法及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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