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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对烟花爆竹实行临时销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对烟花爆竹实行临时销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4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19号)精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对我省烟花爆竹的经营,核发临时销售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专用易燃易爆原材料,下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凭临时销售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或年审手续,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分为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按照单位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省安监局负责省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临时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监局负责本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临时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一县一批”的原则,仍维持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供销总社)和公安机关,原核发《定点批发证》和《销售许可证》的企业数量,暂不受理和批准新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按照“安全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各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办公室提出布点计划,经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布设。
  四、全省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自2005年7月开始,至2005年10月底结束,届时未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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