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委[2005]1号 2005年2月1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切实做好今年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
1.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三农”工作,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认真实施《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推进劳动力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拓展农民就业致富门路;积极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城乡配套改革,进一步增强工业化城市化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带动力;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高度重视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安全的各项措施
2.继续抓好粮食生产。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积极鼓励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实施优质高产水稻育种攻关“0406”项目,大力推广优质高产水稻品种和省工节本增产技术,确保粮食总产稳定。各级要继续稳定去年制定的扶持粮食生产政策,省继续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对种粮大户和服务大户购置大中型农机具实行以奖代补等政策。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晚稻谷,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对订单合同内的粮食,给予一定的政府价外补贴;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按“订单”预付一定的收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订单”粮食的价外补贴和预购定金贴息所需资金按“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
3.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加快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业。积极支持粮食批发市场改善设施,为购销大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进一步加强省际粮食产销协作,鼓励省内各种粮食经营主体到产粮大省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合作关系,承包经营粮田,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