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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在农村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在农村
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拟定的《关于在农村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农村建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部署,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维权能力、维权水平,使消费维权工作向基层、向农村延伸,更好地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设立农村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提高执法能力、维权能力、实施工作重心下移为重点,努力把消费维权工作延伸到农村,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村消费者投诉难、申诉难、维权难等问题,为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建设平安山东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设立原则
  农村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联合设立。服务人员由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愿、无偿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的3·15志愿者担任。
  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资源利用上具有共享性。在设立上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设置、实事求是的原则。设立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要统筹安排,科学设置,一切从方便广大消费者维权利益的实际出发,一般1个行政村设立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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