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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训和开发。要有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精神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及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要普及非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其对精神疾病的识别和诊断能力,使精神疾病及时转诊。要抓好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病学及其相关学科的教育,落实学时数量、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提高医学院校毕业生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要努力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致病、致残、殉职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稳定人员队伍,改变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八、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各有关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特点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用于临床和防治工作实践。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及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经验,不断提高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积极开展对抑郁症、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等重性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诊断和治疗康复等科学研究。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认真做好全省第三次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发展趋势、疾病负担和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情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九、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要加快精神卫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切实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精神疾病患者及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歧视精神病人及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严格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确保鉴定科学、公正。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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