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网络,使精神疾病社区防治康复网络更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省精神卫生中心要进一步加强防治科建设,已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市、县(市、区)都要设立精神疾病社会防治科室,承担精神疾病的社区管理与社会防治工作。尚未建立市、县(市、区)级精神卫生机构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当地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能力,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发挥残联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精神疾病治疗康复社会化模式。要加强基层乡村卫生人员关于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有关部门要制定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提高就诊率、治疗率。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定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要把特困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四)强化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与管理。对公安机关批准强制收治的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一律送安康医院治疗,严格监管,系统治疗。出院前要对其疗效和肇事肇祸的危险性全面系统评估,在确保其行为安全、明确监护人后方可让其回归社区。
七、加快精神卫生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与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