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治疗经费,用于辖区内特困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和医疗救助,减少精神病人在社会上游荡或流浪,降低精神疾病的肇事肇祸率。
五、加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干预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资源状况和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实施精神卫生工作重点人群优先干预措施。
(一)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干预。要把儿童、青少年健康心理行为培养作为学校、家庭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科学引导,逐步形成健康心理行为。要依靠学校现有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开展实用的心理健康教育、适应能力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全方位的心理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指导学生寻求医疗帮助的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特别是心理辅导或咨询人员资格认证体系。
(二)加强妇女特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研究,积极制定对策,进行综合干预。要切实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做好孕产妇心理保健和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产妇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加强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大力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积极参与全国开展的农村妇女自杀问题多学科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老年心理咨询服务,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市要开展老年性痴呆防治研究试点。
(四)逐步将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纳入救灾工作。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为灾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精神卫生服务,实施有效的危机干预措施,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
(五)加强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要把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措施,开展有效防治。加强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问题发生特点,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六、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