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推动《山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3—2010年)》的全面实施,提高我省精神卫生工作水平,促进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法规体系,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开展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开展特困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监管,逐步把防治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区与基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根据《山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3—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到200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5%,2010年达到60%;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到2010年降低到12%;精神分裂症的治疗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70%;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4000万,2010年达到6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