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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推动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要求,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县(市、区)作为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各地退役士兵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其他途径,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发放。用人单位接收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
  (三)全面实行“三公开一监督”的安置办法。
  各地要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公开安置。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办法,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情况,适当增加安置考核所占比重。对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的义务兵、驻藏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安置工作。
  (四)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拨出专款,给予适当照顾。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
  各地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民政部门要把组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做好。当地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政府委托,要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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