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5]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因部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需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2005年10月底前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行政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省安置计划于5月中旬下达各地。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任务,不得有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驻鲁直属机构、省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对近年来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增加接收安置数量。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