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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征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销售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契税按《贵州省契税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免征或减半征收。
  (四)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各项税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经房改部门批准由单位职工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二、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管理
  (五)经济适用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布局应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节约用地、标准适度、服务社会的原则。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原则上由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承担,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和良好开发业绩、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
  (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九)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要求,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一律实行物业管理。各级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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