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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点中(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黔府发(2005)1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3日)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黔府发[2005]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HTSS〗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州、市)、县(市、区)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选择在城郊结合部。
  (二)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1)减半征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规划放线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费、工程施工安全审查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产权交易手续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按低限标准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优惠70%。防空地下室原则上易地修建,易地建设费减半征收。(2)设区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规模(以下简称小区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小区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设区城市小区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县、市小区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减半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部门及优惠比例详见附表)。(3)按规划与小区建设同步配套的中小学,其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他建设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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