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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进一步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抓紧制定和完善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加快住房补贴兑现进度。直管公房和房改单位公房出售、出租的净收入,要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尚未建立住房补贴制度的地方,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尽快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增强职工的购房能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各地要尽快向职工出售,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深入推进创造条件。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可由目前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和权属登记发证的,由各地制定政策,明确界限,妥善处理。
  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政策另有规定和原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各地和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私有房屋上市转让设置限制条件。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县(市、特区),可按照国家规定,对已按当地房改政策获得住房全产权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职工,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执行此规定的各县(市、特区)应对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资金从售房款和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中解决,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简化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程序,切实解决居民住房权属发证遗留问题。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四)大力发展住房信贷,强化管理服务。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要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公积金使用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降低费用、缩短时限,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公证、保险等手续和环节。力争到2010年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提高到45%以上。同时,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售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严禁发生新的挤占和挪用,对发生挤占和挪用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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