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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是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政策性住房。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市、特区)要尽快建立和实施,做到应保尽保、严格标准、规范管理。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等方式,保障应保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实物配租的房源可以通过收购空置商品住房、上市房改房或小户型的二手住房和政府组织新建一部分等途径解决。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档案和申请、审批制度。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和范围,由各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最低收入保障线和居民住房现状等因素确定。
  (二)加强规划管理和产业政策引导,有效调控土地供应。各地要结合编制“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密切关注推进城镇化所伴生的住房需求,高度重视小城镇住房建设问题。制定和完善住宅产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企业研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注重住宅小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提高住房供应质量。同时,要把住宅与房地产业与建筑、建材、冶金、家电、家具等相关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延长产业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严禁下放规划审批权限,各类开发区和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区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各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以及规划审批中的不作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和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布局和结构,报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坚持土地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不得下放土地审批权限。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地渠道,严禁私下交易。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供给。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房价涨幅过大过快的城市,可按规定适当调剂增加土地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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