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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05年1月31日)


  南丹县大厂矿区经多年开采形成的尾矿是可开发利用的宝贵资源。为加强对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二次污染,现就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资源的管理与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尾矿资源所有权,明确开发主体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采南丹县大厂矿区的尾矿资源,提高尾矿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南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汇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24号)规定,南丹县大厂矿区的尾矿库应由两个主体开发:一是华锡集团负责铜坑、高峰公司所属选矿厂尾矿的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二是由河池市确定一个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司负责其它选矿厂尾矿的统一回收利用和安全生产。
  二、依法开采尾矿资源,严禁乱采滥挖
  南丹县大厂矿区尾矿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开发上不能简单重复,不能把尾矿当作矿山副产品处置。评价后的尾矿资源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综合利用。因此,开发利用尾矿必须符合当地的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设置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同时,要防止一哄而上,严禁乱采滥挖,维持南丹县大厂矿区矿业秩序的稳定。
  三、摸清“家底”。提高开发的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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