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加快实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严格拆迁审批程序。制订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完成地方性房屋拆迁法规、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拆迁企业、评估机构以及拆迁安置补偿金的监管。加大对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纠正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督促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重点查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越权审批、引进新污染项目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十五小”企业连续反弹的案件。
(四)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督促各地在企业重组改制和政策性关闭破产中依法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和完善民主程序,落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利益的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案件。禁止党政机关随意向企业乱摊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的排查,坚决纠正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尚未偿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逐项落实解决,完成2005年的清欠工作目标。以建筑企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继续推进长效机制的建设,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和标准,落实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方面开支。不准举办以收费为目的的各种补习班,不准开展由学生承担费用的达标升级活动。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坚决禁止和纠正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以各种名义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等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严禁平调、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行为,严禁向学校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听证制度、校务公开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选用的管理,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推荐教辅材料目录和在教材发行中搭售教辅材料;严格控制新教材的成本和定价,编写、出版、发行中小学教材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转嫁或变相加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加强对盗版、盗印教材和教辅材料的专项治理,净化教材和教辅材料市场。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费用。公办高中择校生要纳入统一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突破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上线。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要求每个市都要选择一个县(市、区)作为示范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高校招生工作中,大力实行“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挂钩的各种乱收费,继续稳定收费政策,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利用特殊名额乱收费、降分高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严格规范学校经营性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教育收费巡查制度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