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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2005年高校招生录取信访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2005年高校招生录取信访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公[2005]3号)


各高校:
  为了在2005年高校招生期间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精神,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及时稳妥处理、化解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招生录取工作的各类矛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
  各招生院校要在2005年高校招生期间,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招生录取阶段群众信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畅通信访渠道,安排必要的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切实把涉及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群众信访事项努力化解在学校内部,防止应由招生院校负责解决处理的群众信访事项因处置不当和不及时而导致越级上行的情况发生。各招生院校信访工作部门应介入招生录取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部门在群众信访受理、办理中的作用,与招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录取的群众信访工作。群众来访接待及来电接听工作,应由院校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不宜安排在校学生从事。
  二、依法办信接访,规范信访处理
  各招生院校对涉及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群众信访的受理、办理,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市信访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的贯彻实施,严格规范处理,具体做到:
  ——在招生录取阶段,为方便考生及家长信访,应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开设专线电话、网上信访及传真信访,并向社会公布信访地址、邮编,接待场所及接待时间,专设电话,信访网址,专设传真等。
  ——由信访工作部门和招生部门共同组织对参加群众来访接待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依法规范群众信访事项的登记。
  ——依法履行信访受理或不受理、查询、救济等告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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