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4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财综[2005]1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收费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59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决定取消中央立项的103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现一并公布如下:
一、结合我省实际,取消下列中央立项的103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一)取消下列84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1、公安部门
(1)边境通行证工本费
(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
(4)随船工作证工本费
(5)台湾同胞旅行证工本费
(6)驾驶员年审费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调处费
(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9)民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2、煤炭部门
(1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3、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6)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1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
(18)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