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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精神,为加快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明确房改部门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桂政发[2004]23号文的规定,明确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职能;明确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办法。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协调,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通过科学的市场调查,制定出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办法,科学地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当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协调。
  (三)规范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四)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办法。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土地供应办法,编制好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当年本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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