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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接收
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精神,为按国务院要求做好我区接收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桂林航天电器公司、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桂林普天电信设备厂、广西水电工程局、广西送变电公司、广西平果铝业公司、广西黄金公司、柳州长虹机器制造公司、西江造船厂、桂江造船厂、华南船舶机械厂等中央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级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我区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接收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移交我区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逐年及时拨付各地财政部门,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我区。从2008年起,所需经费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由中央财政按核定基数划转我区。
  (五)企业办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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