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收的乡镇行政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掌握并监督使用,由所在县(市、区)用于乡镇接收选调生、转业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和接收异地移民安置任务重的乡镇,不得挪作它用。使用自治区上收的乡镇行政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各县(市、区)以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精简后的乡镇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数扣除因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上收的行政编制和精简的事业编制为乡镇编制配备控制数,今后5年内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县(市、区)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及其编制也不得突破现有规模。
(三)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对所辖各乡镇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逐一核定,做到机构明确,定编到人,并将核定结果及本区域的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报地级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于2005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核定乡镇机构编制时,要坚决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纪检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税改办相配合的约束机制。要把机构编制作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人事调配、工资管理、职称评定、财政预算核拨的主要依据。严禁超编、超职数任用、录用、聘用、调入人员,严禁任用、录用、调入不符合编制结构要求的人员,否则要坚决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严格按编制定岗定员,禁止混编混岗。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对在岗人员和富余人员要分别管理。要严格按照桂发[2001]22号文件的要求,定编、定岗、定员,禁止不在编人员与在编人员混岗,更不得轮流上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招录乡镇人员进行严格的控编审批,严禁超编进人。
(六)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的信息化管理。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在近期内做好信息化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打下基础。要抓紧建立和充实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库,尽快与财政、人事部门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工作。
三、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一)建立乡镇机构编制工作报告制度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编办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编委汇报乡镇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当好党委、政府和编委的参谋,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税改办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的约束机制,将国发[2004]21号文件关于“把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的规定落到实处,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