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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通知
(桂办发[2005]16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46号)精神,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重要性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区乡镇机构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任务仍很艰巨。如不采取得力措施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现有规模,乡镇机构编制有可能再度膨胀,使农民负担难以减轻,乡镇财政支出难以承担,税费改革成果难以巩固。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对于顺利推进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控制目标,实行强化管理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对全区乡镇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一)以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时,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置的行政机关机构数和事业单位机构数为乡镇机构设置控制数,今后5年内不得突破。
  (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被撤销的乡镇,其行政编制50%上收,事业编制(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编制,下同)精简50%;其余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原有政法专项编制由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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