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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桂办发[2005]2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公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廉政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部分已过时的或已有新的文件规定代替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机关超标准、封存的车辆处理的意见》(桂办发[1995]22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7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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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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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桂办发[1995]22号│ 1995年8月9日┃
┃ │党政机关超标准、封存的车辆处理的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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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桂办发[1995]29号│ 1995年8月10日┃
┃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参加│        │       ┃
┃ │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具体规定和处│        │       ┃
┃ │理办法》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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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桂办发[1995]31号│ 1995年8月10日┃
┃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接受│        │       ┃
┃ │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处│        │       ┃
┃ │理办法》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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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桂办发[1996]57号│1996年12月23日┃
┃ │发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        │       ┃
┃ │强对领导干部住房若干问题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        │       ┃
┃ │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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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桂办发[1996]54号│1996年12月25日┃
┃ │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        │       ┃
┃ │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的党纪政纪│        │       ┃
┃ │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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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桂办发[1999]29号│ 1999年4月21日┃
┃ │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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