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成立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我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探索我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经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现将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 瑜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庞栋春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廷登 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成 员:刘宗海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关 礼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韦 波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麦思伟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助理巡视员
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刘宗海兼任。今后,除组长以外的协调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均由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
(一)确定我区开展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名单,组织、指导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根据国办发[2005]l0号文件精神,提出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实施试点工作的方案和各项管理办法。
(三)明确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试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做好试点工作涉及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四)及时总结各地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开展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推广典型经验。
三、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