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人民政府每月1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上月清欠进展情况及相关报表,抄送自治区清欠办。各级发改、财政、建设、劳动、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每月初向自治区相应厅局、自治区清欠办和同级政府清欠办报送上月清欠进展情况。自治区清欠办每月对各地、各部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清欠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半年对各市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也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要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自治区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自治区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
(十八)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成清欠任务。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进行宣传。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