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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十一)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十二)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三)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十四)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人企业的信用档案,在本地区的有关网站上公布,严重者可在自治区级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政府部门可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增加清欠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原有的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总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的基础上增加监察厅、司法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审计厅、统计局、保监局、高级法院等9个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清欠工作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分工。清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共同配合。各级发改(计划)、财政部门会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发改、财政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本级房地产及其它项目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建设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农民512512资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劳动和保障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各级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督查。在自治区清欠办下设政府投资、房地产开发、水利、交通、教育工程和农民工工资等6个清欠工作组,分别由各有关成员单位组建相应清欠工作组,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支持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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