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05年6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
(2)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包括市场运作等)或者追加投资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3)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人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自治区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2.地级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使用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或国债投资的当地人民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中央、自治区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按照投资渠道积极向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争取资金及时到位。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能够可以通过市场运作解决的,当地人民政府也要负责到底。
(2)地级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或者通过市场运作筹集资金偿还。
(五)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使用中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中央或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