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出租汽车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计量检定工作。
税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推广应用税控计价器工作,以实现“以实纳税、公平合理、信息完整”的目的。
(六)加快法制建设,建立统一、科学的出租汽车运输管理体系。
加快我区出租汽车运输的法制建设步伐,将出租汽车运输的发展与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抓紧制订相关配套的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规定,形成适应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出租汽车行业全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管理过错追究制度,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七)各级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提高科技含量,推广使用GPS等先进技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出租汽车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积极开展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贯标和认证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确保行业稳定。自治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下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厅,具体负责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交通部门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地的清理整顿方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动员、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3月底前,主要是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和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从2005年4月初至4月底,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