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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我区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已收取的必须全额退还。具体的清退方案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制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下发全区各地执行。
  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利。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指导出租汽车企业合理确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司机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出租汽车租费标准和计价结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坚决制止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打击非法运营、无牌无证车辆,建立良好的运输环境。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强化对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运营、无牌无证车辆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出租汽车运输秩序。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营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运营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切实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级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使用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输,预防并减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收费等违法行为。各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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