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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50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信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各市要充分认识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要性,将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领导,协调交通、建设、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二是各市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三是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人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四是各市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和措施
  (一)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各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交通、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委(计划)、价格、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各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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