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报的基地须有经公证的种植、养殖出口(加工)合同(协议),并含有价格保障条款。
5.出口(加工)企业与基地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经营业绩。
(二)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基地,由出口(加工)企业或者专业协会提出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所在地的商务、农业、财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报省相关部门筛选,提交省农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审定。
出口示范基地实行验收挂牌制度,由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挂牌、验收,树立标示,扩大其示范辐射作用。
六、出口示范基地项目管理
按照整合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2005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委各调剂一定资金作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项目建设。
(一)项目内容
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以下项目: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出口基地农业基础设施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改善生产条件。
2.标准化生产项目:按照进口国和地区的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支持建立生产监测控制体系,实行标准化生产。
3.品种引进、改良项目:利用外贸企业熟悉国际市场的优势,支持引种、试种(养)、推广国外的高效农业产品,加速我省农产品品种的改良和更新换代。
4.贸易促进项目: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质量可追溯体系,检验检测、安全监控体系,支持和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国际认证等。
5.病虫害防治、无(低)毒农药推广和使用项目。
6.基地人员技术培训项目。
7.不可抗力的风险保障。
(二)项目申请审查
1.由出口(加工)企业或专业协会提出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
2.所在地商务、农业、财政、检验检疫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初审,报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3.初审合格的项目按照优先安排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的原则,经过有关专家可行性论证后,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项目实施
项目建议书经审定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正式实施方案,报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后实施。
(四)资金管理
对经批准的出口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先拨付给部分启动资金,根据海关出口实绩和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对出口基地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
(五)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