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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我省农业优势,因地制宜培育壮大一批农产品出口基地和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加强基地和企业有机联合,重点扶持建设蔬菜(含食用菌)、茶叶、蜂蜜、花生、水产品、肉禽(含羽毛)、芝麻、水果、蚕丝、中药材等10类农产品出口基地,并在出口基地基础上,每年选择安排建设10个示范基地,通过3—5年的努力,使我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达到50个,逐步形成一批规模较大、紧连国际市场的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农产品出口额实现翻一番,突破5亿美元。
  三、建设形式
  农产品基地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依托农产品出口企业,采取“企业+基地”、“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协会+基地”、“企业+联合体”等形式建设,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出口企业可以租赁承包方式创办基地,也可以订单方式与村、乡镇或专业协会等签订种养植、殖生产出口供货合同,形成出口生产基地。
  四、职责分工
  各市、县要积极指导和扶持所在地农产品企业创办出口基地,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扶持资金、农业生产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向出口基地倾斜。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我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农产品出口的贸易促进、信息发布;省农委负责基地的生产指导、引进优良品种和改良、农(兽)药残留监控、疫情疫病防控以及农产品质量的监控;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基地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监管,推动出口企业(基地)的认证注册备案。
  由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质检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各主要职能管理部门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全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出口示范基地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大宗农产品集中种植300亩以上、水产品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畜禽类养殖场年出栏50000头(只)以上、养猪场年出栏3000头以上;其他特种种植、养殖出口产品的规模由项目单位申报,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基地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连续2年50%以上用于出口,或者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以上。
  3.基地所在区域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具备相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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