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逐级报省政府审查后公布执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应低于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其他地区不应低于14倍。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进行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三)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的管理。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暂停审批建设用地。
五、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
(一)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2005年9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领导干部土地法制学习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主要对象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主要内容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刑法》中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要通过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加强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和信访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违法占地等违法用地案件,严肃处理违法人员。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