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6月21日—11月底)。在对企业实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对A类企业,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措施支持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在生产条件、卫生条件达到市场准入要求后,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督促和帮助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C类企业,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对其中生产条件、卫生条件达到市场准入要求的,允许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落实重点监管的措施;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无照、属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地应按照省质量技监局制订的有关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面的验收标准,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验收。并将整治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报省质量技监局,由省质量技监局汇总整理后,上报省政府。
(五)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2007年底)。在2005年整治工作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活动成效。通过加强食品行业的准入管理,完善食品质量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案件移送机制、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机制、举报奖励制度、食品监管责任制和制假“黑名单”通告制度等措施,强化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等基层行政组织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向质量技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辖区内企业的食品生产加工情况。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级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这次整治活动的具体工作,经贸、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共同抓好这次整治活动。
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行为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监、卫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