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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10.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部门);
  3.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向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4.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修改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5.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单位应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给予表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备案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7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暂行办法》(苏卫审〔1996〕6号文)同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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