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卫办[2005]19号 2005年4月11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暂时不具备设置审计机构条件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给予保证。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