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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年的1、7月31日前将所在地区有效期内的江苏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和分析报告统一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向当地政府(名牌推进机构成员单位)通报名牌发展情况。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各地名牌发展跟踪表后,提出江苏名牌产品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并向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一季度对发展较快、质量水平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力有显著提升的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第九条 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
  第十条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建议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给予书面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虚报、缺报、迟报(超过规定上报时间10天以上)的;
  (二)用户(消费者)对企业名牌产品意见较多,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江苏名牌产品在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一般性指标(不包括涉及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
  (四)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滑坡的;
  (五)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十一条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建议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一)有效期内两次及两次以上虚报、缺报、迟报《江苏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的;
  (二)江苏名牌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或出口商检中严重不合格的;
  (三)江苏名牌产品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件,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四)江苏名牌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商标专用权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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