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净化市场环境
(九)整治违法广告。重点整治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的有关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服务违法广告;整治夸大功能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和夸大投资回报的经营性广告;整治以新闻报道方式误导公众的违法广告行为。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对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分子,要依法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打击各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群众、非法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为预防和打击商业欺诈提供政策依据。加强宣传教育,揭露商业欺诈的骗术,增强群众识破骗局、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部门之间要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形成防范商业欺诈的预警和处置机制,特别是对受骗人数众多、尚未败露的商业骗局,要及早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揭露并依法取缔,防止蔓延扩散。加大对合同诈骗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利用买卖、农副产品定购、加工承揽、旅游、中介服务、重要生产资料、外贸等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和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鼓励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严厉惩处钻法律漏洞、以诈骗为业、反复作案的违法犯罪团伙。
(十一)整顿规范特许经营秩序。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以特许经营为名骗取加盟费、坑骗投资者的商业诈骗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进行欺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结合商业诚信建设,普及特许经营的有关知识。
(十二)整治医疗服务市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游医药贩、非法坐诊行医,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性病、肝病等专科专病诊疗技术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医疗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纠正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范围行医和出租、外包科室的行为;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建立并完善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治理和长效监管机制。
四、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虚开发票、偷逃骗税、洗钱和非法传销行为
(十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化肥、农机(具)、建材和汽车配件等坑农害农、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综合治理,进一步打击走私贩私、虚开发票行为;深入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加强税收监管,打击偷逃骗税行为;加强金融监管,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洗钱行为;严厉打击地下“博彩”活动;严厉打击以“拉人头”为主的各种非法传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