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针对村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和事项提出质疑或者质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可以查阅财务收支的原始账目凭证、合同原件等资料,通过查账、审计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按照《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二十三条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公布,除财务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公布之外,其余内容应当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各项收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出售和出租集体所有资产收入、土地转让补偿费、经批准的集资款及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支出、公务活动招待费支出及其他支出;
(四)贷款、借款等各项债权债务;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收益等;
(六)执行财务制度情况等。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第八条 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下拨资金及分发救灾救济款物情况应当即时公布。内容包括: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下拨的扶贫款、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民房改造款、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改水改厕资金及老区建设资金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发放的原则与条件以及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