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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意见的通知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银行资信好,自有资金充足,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
  (五)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能够给企业带来先进的现代管理模式、理念和机制;经营管理能力强,有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人力资源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记录,具有并购和重组其他企业的成功范例。企业守法经营,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
  省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应当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可供选择的主要方式包括兼并、收购、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
  (一)在国家专营领域与资源性、公益性领域和我省支柱产业领域,集中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国内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这批企业,除国家明确要求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的以外,应主要采取减持产权(股权)或增资扩股吸收增量资本入股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作为第二大股东。如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同行业的先进企业,可考虑并列第一大股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其控股。对重要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做强做大主业。
  (二)在竞争性强的传统工业以及除国家专营以外的零售、贸易、服务、建筑等行业,转制搞活一批企业。这批企业国有资本可从独资转为控股或参股,也可以退出,转让给外资或其他非国有企业。对一般竞争领域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要以民营经济为基本取向,采取多种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
  四、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要求
  (一)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应遵循事前报告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企业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实施方案,包括产权(股权)转让比例以及对战略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和选择条件。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实施方案,经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操作;其他省属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实施方案,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操作。
  (三)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省国资委核准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应公开发布招募战略投资者的信息,广泛征集战略投资者。同时,对战略投资者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管理能力、付款保障、经营者素质等进行调查,优先选择能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产业关联度高的中长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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